近日,市房产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盐城市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该细则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08]203号)文件和市长会办会有关精神,对本次购房补贴放发工作制定了具体的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了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范围、对象及标准。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凡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二手房)的购房人均可享受政府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契税征收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所载契税计税金额计算。多层商品住房补贴房款总额的1%,高层、小高层商品住房补贴房款总额的3%。计算购房补贴的房款总额不含住房以外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低层住宅如别墅,属于购房补贴发放范围。
享受购房补贴的范围是在《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中所提到的主城区,“即规划用地范围,由四条高速公路所围合,东至沿海高速、南至徐淮盐高速、西至宁靖盐高速、北至新兴镇区北侧”。
细则规定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由房产部门负责。市房产局所属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购房补贴核定发放窗口。亭湖区、开发区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由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具体承办;盐都区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由盐都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具体承办。
购房者必须在房屋产权登记后,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
另外,细则还规定了本次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也就是说,如果您是在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商品住房(不含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二手房)的购房人,且符合上述条件,请务必在2011年6月30日前,携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证件,到所购商品住房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登记中心领取购房补贴。 (财务科)